Tuesday, July 24, 2007

社會共識 -『共』什麼『識』?

今期SEE雜誌有十篇文章頗有意思,指出了我一個相當認同的觀點 - 香港人『只說不做』的環保主義。

該文刊於SEE第8期p.62頁,由林中鳥所撰,題為『要回復藍天,還欠什麼?』(沒有網上版故無法連結)。作者指出,要解除香港的空氣問題,關鍵不是在於經濟手段或行政手段,而是市民的共識,要付出多少代價的共識。

用來對付環境問題的經濟或規管政策工具,香港其實從來不缺。打從八十年代開始,當局便慣以製訂各種法例來限制污染物排放,及後九十年代中開始從經濟手段入手,先引入排污費,到現在的膠袋稅也是異曲同工。諸如此類的政策工具特點之一是往往由上而下施行,決策者以專家角度預先釐定排放上限、費用多少等等,然後自行公告天下有關施行細節,就此而已,而公眾完全不用操心。關於這種由上而下的做法,有可能引起污染者 - 可能是市民、工廠 - 的不滿早有一番討論,然而,有一點常常被忽略了的是這種預設性手段其實並無法觸及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思想。

可持續發展理論十分強調公民參與,但什麼叫『參與』? 投票? 激辯討論? 還是乾脆付鈔? 廣義來說這些其實都是,前二者以民主之名左右政策制訂,後者則借市場有形之手影響生產模式,但是這些只能算公民參與的表現形式而不是目的,其目的是在於蘊釀共識。可持續發展從來都不是免費午餐,要達致環境、社會和經濟的三贏局面即使不是過於樂觀,也難免要作出某程度的付出或妥協。例如要發展成本高的可再生能源就不可總是期望電力價格能同時下降,要地產商積極參與自然保育也不能指望他們會不問回報。這些或大或小的付出,到底有多大多小就正正需要社會共識來決定,決定什麼時候、在什麼方面、以什麼形式『承擔』起我們遺忘已久的責任 (說『承擔』是總比『啃下』動聽)。好了,那麼是不是定下了一個明碼實價或時間表諸如此類的就功德完滿了? 抱歉,還沒,可持續發展理論的下半部說:公民參與的過程又比其結果重要。公民參與過程中,人們商議過程(delibration)裡的互動關係其實還會帶來一些正面的、或明或暗的作用,這是說當一組人 (重點是一組人,例如二十人以下)透過討論來定出對某項環境政策大綱的assessment criteria, priorities, acceptable levels等等的同時,他們在良好氣氛下互相交換資訊、意見及價值觀,從而慢慢脫離一般人by default 的個人、利己主義,及獲取更多重要但自己一直忽略了的資訊。在明,這個互動過程有助於建構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擬出對某一環境政策的『整體社會價值(aggregrate social value)』,有別於傳統經濟模型所假設的、表現了『人性本自私』主張的個人價值論;在暗,有理由相信日後他們的價值觀會因此改變,並表現在其行為之上。故公民參與對推動由下而上的環境管理是決定性的。

不過,提倡『共識』卻不是用來『卸膊』的機會,尊貴的議員或者部份較激進的環保人士愛說:『這些成本應該由企業來負擔,不應轉嫁市民!』,這點我在下文討論過了,要尋根究底的說,消費者才是污染本源,而非企業。但在香港如此的政治生態下,民粹主義恐怕已經蠶食了合理的可持續發展主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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